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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10 生效日期: 1993-04-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条、第 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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