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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硬分币的出纳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7-11-16 生效日期: 1957-11-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7)银密发穆字第71号
 
硬币金属分币准备在12月1日发行,兹将有关出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整理硬币时,必须将流通币与残缺币分开。同一币别,每一千枚装一小布袋,用细绳扎紧袋口,用纸条加封(贴牢两个绳头),经手人在纸条上盖带有行号的名章;或每百枚包一小包,每十小包,包一大包(或装一盒)经手人在每包的骑缝处,盖带有行号的名章,每大包或盒上应贴封签(以分票封签代替)应尽量利用装旧币的布袋和装三、五元的麻布袋,改作装硬币的小布袋,以节省用布。  二、硬币残缺挑剔标准:硬币磨损致使国徽、金额数字不清楚,或穿孔、裂缝、版面不平、腐蚀严重,均应挑出不再流通。  三、原封硬币短款处理办法:原封新硬币,盒内多缺小包,应将发现多缺的过程情形及原盒逐级报总行处理;包内枚数多缺由分行处理,并将有关证件半年寄总一次;如多缺枚数较多,分行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提供情况同有关证件报总行处理。原封纸盒侧面之“注意事项”,三、“短少五枚以上者必须连同包封纸张、封单、未拆小包等整包退回,否则不予追究”的规定无效。  四、硬币收、付、整点的有关手续与纸币同。  五、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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