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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金银计量单位的指示

状态: 发布日期:1959-11-10 生效日期: 1959-11-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9)银密会黄字第163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上海国营614厂、沈阳国营615厂:.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为了贯彻拟行国务院命令,收付金银计时单位亦须相应改革。兹根据大多数分行的意见,决定从1960年1月1日开始,将收付金银的计量单位由旧市两制改为公制,即以“克”为计算单位。兹将改制中应注意事项作如下指示:
  1.从1960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收付以及内部记帐制表等均改为克为计量单位,计至厘克,厘克以下四舍五入,但总行所属614、615两金银熔炼厂提炼成品应计至毫克。  2.金银收售牌价:
  (1)收购价:黄金纯重每克3.04元;白银纯重每克0.04元;白金纯重每克9.12元;砂矿金纯重每克4.16元(不挂牌,治炼厂副产金银仍按门市收兑价计算)。
  (2)配售价:黄金纯重每克4.00元;白银纯重每克0.0624元白金纯重每克13.44元,用于出口的白银纯重每克0.0672元(不挂牌)。  3.少数民族地区如因民族习惯关系,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确定暂时保留旧制者,金银对外收售计量方法应遵照当地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银行内部记帐填制报表应统一按“克”为计量单位。  4.由于金银收兑所用“戥”“秤”“天平”制做所需原团料购买困难,各级行所需公制“戥 ”“秤”“天平”应尽量以旧制戥平进行改制,即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统一有计划的组织委托度量衡制作单位陆续加以改制,以兹保证计量器具准确适用。统一计量制度后,如计量器具不能及时改制,可暂时使用旧制”戥“”秤“”采取旧制1市两折合31.25克折算方法,以克为单位计价记帐。其折合方法为旧制市两的重量乘以31.25即可求出公制“克”的折合数量,再以所得折合数量乘以金银收付单价求出乘积即为记帐金额。倒如黄金3.540市两×31.25=110.625克,再以110.625×3.04=336.30克。  5.1959年12月31日业务终了应将现行帐面记载的数字,统一折为“克”转入新帐。金银收付库存月报以及代保管金银寄存证等亦自1960年1月份起改以克为单位。  6.金银改变计是细致的工作,改制初期对金银计量,计价必须审慎进行,以免帐款实物发生错误。改制前各行处应组织金银收兑人员学习计量方法,作好准备工作。改制后对公布牌价应妥予说明折计方法。为避免产生误解,在改制补期可对外公布新制与旧制两个计量单位的牌价。
  以上希各行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研究补充通知所属,并将你行补充或修改部分报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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