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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农贷利率后对过去旧贷如何分段计息的说明

状态: 发布日期:1961-07-15 生效日期: 1961-07-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1)银农吴第54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西藏不发):.
  自4月21日总行发出(61)银农丁字第28号关于降低农贷利率的通知以后,有不少行反映对于1961年5月1日以前放出尚未收回的旧贷款应如何计息,解释不够明确,执行困难。现作如下说明:凡是1961年5月1日以前(降低利率以前)历年放出尚未收回的旧贷,按照利率变更次数,分段计算。如在1955年10月发放一笔集体贷款,今后收回时,其利率的计算:1955年10月1日以前为月息七厘五,1955年10月1日至1958年底为四厘八,1959年1月1日至1961年4月底为六厘,从今年5月1日以后为四厘八.余类推.希通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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