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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的安置和困难补助以及侨务活动经费的预算范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3-22 生效日期: 1962-03-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内务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侨委和广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北京市民政、财政厅(局):来函要求中侨委单独下达华侨事务费和归侨救济费指标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一、华侨事务费预算,一向就包括在地方行政管理费业务费中,现仍应在你省预算指标内统一安排解决,中央不另拨指标。该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当包括:侨务宣传费、归侨联合会活动费(组织归侨参观游览、座谈会以及归侨学生寒暑假活动费等)、归侨中上层人士统战费及华侨回国观光招待费等。.
  二、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的投资、归侨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经费,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开支。
  1.凡已划归中侨委直接领导的国营华侨农场、工厂的投资和生产资金及归侨补助费列入中央级予算。
  2.凡是一九六○年后,由中侨委集中安置在国营农场的归侨补助费列入中央级预算。
  3.一九六○年以前或以后零星安置在国营农场、机关、工矿企业的归侨补助费,一律由所在单位解决。
  4.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的归侨和侨眷,生活如有困难必须救济的,可由民政部门按当地社会困难户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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