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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2-01 生效日期: 1963-02-01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事局: .
  一、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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