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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 发布日期:1963-06-07 生效日期: 1963-06-07
发布部门: 劳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 .
  (63)海全会字第123号报告收悉。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是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解放后又未间断,集体转入企业的搬运工人,其解放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并从批复日起执行。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其连续工龄应按全总生活办公室(62)生活字第617号函办理,过去按各地规定已处理的退休、退职职工,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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