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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街道工业中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 发布日期:1964-08-20 生效日期: 1964-08-2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河南省劳动厅: .
  你厅工资福利处八月八日(64)省劳工便字第169号函收到。一九五八年大办工业时街道举办的工业中的工作人员,转入国营企业以后,其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函的规定办理。至于上述人员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按照所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规定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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