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关于被精减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学习期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12-22 生效日期: 1964-12-2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甘肃省劳动局: .
  你局十二月四日(64)劳配字第1557号来文收悉。我们认为,被精减的学徒重新参加工作,其所学的工种同原来学习的工种相同,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本人所学技术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并经考试合格后,可以适当缩短学习期限。至于学徒被精减以前连续工作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也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