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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转存款计息问题的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65-09-01 生效日期: 1965-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计计字第132号
 
天津市分行:.
  (65)津银计林字第30号函悉。
  你行提出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转存款,不应计付利息的理由和意见是有道理的。但目前成立保险公司有“保险责任准备金”转存款的只有上海、广州等个别地方。对这部分存款总行也没有明确统一的利率,上海、广州是按公存利率予以计息的。至于你市这部分转存款如何计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财政部门商量研究酌情处理即可。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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