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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3-06-15 生效日期: 1973-06-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3)银发字第43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商业局、粮食局、北京天津上海一、二商业局、辽宁省供销社、黑龙江省工农副产品供销局、北京市服务局:.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认真搞好斗、批、改”的教导,总结各地银行改革信贷规章制度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经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和商业财会会议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执行。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任务
  人民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必须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坚持政治挂帅,贯彻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计划,积极支持商业企业,不断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做好城乡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巩固工农联盟。要依靠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做到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为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
  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的国营商业、粮食和供销合作社等企业用于商品资金的需要,以及商办工业、农牧企业超定额资金的需要,银行可以贷款。
  二、对国营饮食服务行业,原则上不贷款。但对北方地区,为了保证冬季供应需要储备的蔬菜和煤炭,资金不足时,可以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
  对仓储运输、信托行业,银行不贷款。?
  对合作商店,原则上银行不贷款。如因节日供应需要集中进货,资金周转不足时,经主管部门同意,银行审查批准,也可给予临时贷款,逐笔核贷,从严掌握,定期收回。  第三条 贷款的种类
  商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三种。?
  一、商品流转贷款(包括临时贷款):用于商业企业商品流转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要。
  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贷给收购农副产品的企业,用于经国家批准,指定预购的主要农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此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贷款指标,实行专户管理,不得超过。应根据生产季节和预购合同的要求,规定还款期限。由收购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负责收回,归还贷款。
  的国营其他商业企业的贷款,实行计划管理,按进货计划的需要供应资金。借款企业根据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编制借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进销不平衡,形成借款指标不够时,企业应说明原因,经开户银行同意,按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权限给予贷款。由于超过进货计划,将要突破季度借款计划时,企业应按程序提出追加借款计划,报经批准后,增加贷款。
  县(市)公司、三级批发站等企业兼营二级站业务的,经省、市、自治区分行商同商业主管部门批准,贷款可参照上述精神掌握。
  二、商业企业的三级批发站(包括相同性质的国营其他商业),根据上级核定的商品库存定额,结合本季进、销计划,编制季度借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超过借款计划时,企业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追加。
  三、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定额管理。其定额流动资金,由自有资金解决,在定额资金没有拨足以前,不足部分银行可以暂时予以贷款。因节日进货集中,需要的资金超过定额时,可以申请临时借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发放,定期收回。
  四、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本着促进生产,保证供应,加强核算,节约资金的原则,由企业按季编制借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
  五、对经营粮食和农副产品的直接收购企业,收购一、二类物资和商业部、外贸部指名的主要三类物资,充分供应资金。借款企业根据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编制借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在收购过程中,因超计划收购,需要超过借款计划,又来不及追加时,可以边贷边报。企业收购一般三类农副产品所需的资金,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追加按程序。
  六、县以下不独立核算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平时的收购资金,由上级单位拨给,银行不直接贷款。但在集中收购季节,需要资金较多,银行也可以直接办理贷款。具体做法由当地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商定。集中收购季节过后,及时还清贷款。
  七、商办工业和商办农牧业贷款,比照国营工业和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使用商业的贷款指标。对属于商品储存性质的企业(如肉类加工厂、冷冻厂等),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以比照商业三级批发企业掌握发放贷款。
  八、季度开始后,信贷计划未下达前,暂按上季的贷款计划掌握,贷款计划下达后,按下达计划掌握。但对贷款计划下降的单位,在不超过上季未实贷余额范围内,允许企业有增有减,逐步下降,季末达到计划。
  九、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派驻省外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贷款指标管理,由派出、派入双方银行协商解决。可以由派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划转贷款指标给派驻企业所在地银行,抄送双方管辖行,在派驻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并在上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时,单独加以说明。也可以由派入地区银行对派入企业视同本地企业对待,纳入当地银行的信贷计划,直接给予贷款。  第六条 账户
  一、往来户: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账户统一管理(存贷合一)。购进商品、费用支出和上缴税利,增加贷款;销售商品,收回贷款。
  二、预购定金贷款户:按照规定发放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记入此户。
  三、大修理贷款户:凡办理大修理贷款,记入此户。
  四、临时贷款户:凡发生的临时贷款,记入此户考核,转入往来户使用。各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也可不设此户。
  五、专用基金存款户:商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和上级拨给的各项专用基金,均记此户。存款有余,可按季度计划参加商品流转。  第七条 管好、用好商业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是贯彻执行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一件大事。商业部门和银行要共同负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银行信贷人员应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配合主管部门,协助企业解决商品流转中的问题;促进企业购进的商品适销,摆布对路,供应及时,库存合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等项管理制度;挖掘物资和资金潜力;及时检查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做好经济活动分析,把检查分析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企业共同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应向党政领导和上级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促进解决。  第八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为银行检查贷款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信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借款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以及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开户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上述报表及汇总资料,抄送同级银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商业部制定,修改时亦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会同省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作若干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和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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