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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短期外汇贷款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6-16 生效日期: 1973-06-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 (73)贸出贷二字第99号|(73)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局,财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
  《短期外汇贷款试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于五月二十八日以(73)计生字第196号函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通知各地试行。为便于你们开展工作,现将上述办法随函附后,希即据以执行。
  关于办理外汇贷款的申请表,按总行一月三十日(73)银外字第19号函发各行的格式办理。办法内规定的利息为年息六至七厘,即6—7%。
  开办短期外汇贷款业务,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较强,涉及面也较广,必须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密切联系,深入调查研究,为支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多快好省地发展对外贸易发挥积极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执行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希及时函告。?附:
              短期外汇贷款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的大好形势,充分利用我在港澳的银行所吸收的外币存款和外国银行存放在我行的信用资金,多快好省地发展对外贸易,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短期外汇货款办法。
  一、贷款使用范围(略)  二、贷款偿还办法(略)  三、贷款期限与利息
  本贷款用于进口原料材料的部分,使用期限从实际付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年,用于进口关键设备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
  贷款在到期前可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吸收国外存款的利息水平确定,目前暂定为年息六厘至七厘,于贷款最后还清时一次支付。  四、紧急情况处理(略)  五、短期外汇贷款的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贸部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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