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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4-05 生效日期: 1977-04-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7)银外字第96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77)冀银外字第5号函悉,现对你行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外私人汇款定期储蓄所得利息,可否存入该储蓄存款的问题,可按一九七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72)财外字第48号文第二点规定: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为了适当照顾华侨利益,其存款利息可转存此项存款和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总处(72)银中字第200号文对津行答复第四点:华侨储蓄存款利息可以转存华侨存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有的侨户在收到汇款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立即办理存款手续,应规定一个期限问题,总处同意内部掌握可从解付汇款日起,七天内凭“侨汇证明书”到当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超过七天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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