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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冻结、划拨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存款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6-03 生效日期: 1978-06-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
发布文号: (78)商管联字第9号|(78)银会字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贵州河南青海西藏自治区商业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冻结、划拨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存款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仿照上海的办法作一些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各级银行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对于以搞非法活动为目的,出租、出借账户或者骗取开户的,必须认真查处。
附件:上海市人民银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冻结、划拨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存款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8年4月25日 沪银会(78)142号?
沪工商(78)79号
人民银行各部、办、行、财校,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近年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市场管理遭到削弱。目前,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配合协作和规章制度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容易被投机倒把分子钻空子;有些单位还长期拒缴经查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缴入库的投机违法所得。为了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加强协作,进一步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特根据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存款的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管理中加强配合协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联合通知》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处理的投机违法案件,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可以根据投机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的户名、账号或存单、存折、存储银行,用书面向银行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将款项予以冻结,或建议银行撤销其账户。  二、对于已经冻结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在结案时,凡是应当罚款或没收处理,但投机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退赔的,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可用公文形式向银行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划拨的理由,提出将款项划拨抵作罚没款的要求,银行应按照办理。如果银行认为此项存款不便划拨,也可以提出异议,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加研究,或者报请区、县革委会审查决定。  三、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冻结投机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应当经过慎重研究,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查,力求不出差错。如果发现冻结错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银行解除冻结。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说明情况。  四、银行要加强账户管理,建立账户资料登记制度,根据开户单位的业务经营范围,结合资金收付情况,经常注意监督检查,发现有骗取开户、出租账户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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