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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理工作任务和职责(试行)

状态: 发布日期:1978-11-14 生效日期: 1978-11-1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监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负责贯彻执行交通法规的监督管理机关。基本任务是: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指挥交通、宣传安全、处理交通事故;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施行技术检验、考核、发放牌证和对机动车的制造、改装、改造、保修质量以及路政管理等施行监督,以保障交通安全,为运输生产服务。它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关于机构设置问题,根据目前情况和实际需要,在省(区)设监理处,地(市、盟、州)设监理所,县(市、旗)设监理站。也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派设监理所、站和交通检查站。
  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一、交通监理处是省(区)交通局主管全省交通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它的职责:
  1.负责贯彻有关交通法令、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2.草拟国家交通法规、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3.拟定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通知,重大事故通报,安全大检查决定,交通管理通告;
  4.按干部的管理权限,负责提出监理人员的编制、任免、调动和奖惩意见;
  5.负责交通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审验工作;
  6.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和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7.对有严重政治影响的重大事故,必须亲赴现场协助处理;
  8.监督机动车牌证发放和驾驶员的考核工作;
  9.负责监理人员服装、证件的制作、保管和发放;
  10.负责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牌证、表、册、票据的制作;
  11.负责交通监理经费计划、基建计划,批准监理部门车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和处理;监督检查监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12.组织交通安全竞赛,总结、交流、宣传、推广交通安全经验;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措施意见;
  13.负责监督机动车的制造、改装和改造工作;
  14.组织研究采用推广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设备;
  15.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16.做好已担负的养路费征收工作。
二、交通监理所是本地区交通监理工作的执行机关。对监理所实行省、地双重领导,人事、财务、业务归省交通局负责,党团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交通安全工作以地区交通局为主。它的职责:
  1.主管辖区内交通监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交通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3.完成上级监理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当地领导机关交办的交通安全工作;
  4.提出交通监理站工作人员的调配意见,报省市批;
  5.组织领导机动车和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6.协助监理站处理大、重大事故;
  7.指导、检查驾驶员培训工作并负责驾驶员的考核;
  8.负责向上级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报告工作;
  9.监督检查机动车制造、修理质量;负责机动车改装、改造的审核工作;
  10.核发机动车号牌、试车号牌、临时号牌、驾驶证、学习驾驶证、行驶和补牌证;
  11.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异动登记、签发转出通知单;
  12.批准对驾驶员扣留驾驶证半年以上的处分;
  13.负责监理经费的预决算和监理服装的保管、发放;
  14.组织交通安全竞赛,总结、交流、宣传、推广交通安全经验;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措施意见;组织交通安全大检查,监督路政管理;
  15.组织研究、采用、推广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设备;
  16.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17.做好已担负的养路费征收工作。
三、交通监理站是基层管理单位。由监理所和县交通局实行双重领导,人事、财务和业务由监理所负责,党团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交通安全工作以县交通局为主。它的职责:
  1.主管辖区内交通监理工作;
  2.监督检查交通法规在本辖区贯彻执行情况;
  3.完成上级交通监理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当地领导机关交办的交通安全工作;
  4.负责办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5.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安全大检查,进行经常性的路查,维护交通秩序,指挥交通;
  7.勘查、鉴定、处理交通事故
  8.组织、指导驾驶员培训工作,办理驾驶员学习、报考手续;
  9.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和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报告重大事故;
  10.监督检查机动车制造、保修质量,检查签署机动车改造、改装意见;
  11.核发教练车证,货物超长、宽、高、重通行证;
  12.批准对驾驶员扣留驾驶证半年以下(不包括半年)的处分;
  13.组织交通安全竞赛,总结、交流、推广交通安全经验,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措施意见,监督路政管理。
  14.组织、指导、检查安联组、自检组工作;
  15.研究采用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设备;
  16.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17.做好已担负的养路费征收工作。
四、交通检查站是监理站的派出机构。设在交通枢纽和主要干线上。其任务,由监理站规定。
五、交通监理机关应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做好工作,并经常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当好参谋,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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