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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2-31 生效日期: 1978-12-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78]卫医字第168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北京市革委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与中组部、国务院政工组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范围、条件作了适当扩大和调整。现规定如下:
  一、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顾问;
  2.五十岁以下的副部长;
  3.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工作的红军及其他同志;
  4.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或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干部、顾问;
  5.相当于技术三级以上的老科技人员(见附件)以及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工农和知识分子,经各部委组核批者;
  6.党员负责干部,经喘组织部批准者;
  7.高级民主人士,经中央统战部批准者;
  8.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照顾者;
  略……  四、关于干部医疗证的领取、注销手续。各单位干部提升、调入后,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照顾手续并领取医疗证;干部调出、死亡,其医疗证由本单位收回,交卫生部直属医疗处注销。
  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干部,由市卫生局办理医疗证的领取和注销手续。  五、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必须严格执行以前所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干部只能到指定的合同医院看病、取药,凡自行请医生开方或自行购药品者,一律自费。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得报销。享受医疗照顾的企业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需疗养的干部,由合同医院或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证明并填写病历摘要,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办理疗养手续。需转外地疗养者,由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和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安排。  六、享受医疗照顾干部的公费医疗费用管理,由北京市卫生局按照干部医疗费标准直接拨给各区县卫生局。承担干部医疗任务的医院,可按合同记帐办法径向有关区县卫生局报销。属于工矿企业单位径向有关单位结算。1978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调整中央机关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划线问题的规定
一、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文艺级,编辑级,业务行政级,图书博物馆均订为三级以上。
二、新闻级订为四级以上。
三、翻译级、及科学研究级中之技正级订为二级以上。
四、高教行政级订为五级以上。
195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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