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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06 生效日期: 1979-09-0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我国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制定了实行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指出:“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生产,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改组假肢工业,是实现我国假肢工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当前,应当重新实施中断十多年的发展假肢生产计划,全面安排假肢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把我国假肢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一、确定假肢标准件的种类和生产分工
  (一)上肢假肢部分:
  第一,手壳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腕关节、手套、 前臂肘铰链、上臂肘铰链),由辽宁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 骨架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手套、肘铰链),由上海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第三,塑料臂筒(包括前臂臂筒、上臂臂筒),由辽宁上海北京陕西四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二)下肢假肢部分:
   第一,木芯胶脚,由青岛、山东两厂合制,山东厂组装成部件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铝踝,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也可按照有关厂的订贷要求,将铝踝、胶脚组装成部件供应。
  第三,小腿膝铰链(用于铝腿、木腿和皮腿)和皮大腿膝铰链,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第四,大腿膝关节(包括铝膝和铝、塑料组合膝),由山东湖北两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第五,髋关节、膝关节离断残端承重架、悉姆氏承重架,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第六,假腿尼龙滑车和吊带螺丝,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三)矫形辅助器部分:
  第一,脊柱矫形辅助器(包括铝合金条、胸铰链、背铰链、胸骨垫板、耻骨垫板),由陕西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四川厂加工铝合金条,也同时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下肢矫形辅助器,由山东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尼龙平足垫,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四)假肢橡胶配件,继续由青岛厂按现有品种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以上各种假肢现产品的零部件,均为部定标准件,由上述各厂按规定的标准分工生产,供应全国各厂装配;凡由两个以上厂生产的标准件,所需各厂可择优选购。没有分工承制标准件的各厂,均不生产同类零部件;
  假使有的厂制作的零部件,达到标准件的质量又成本较低,经部主管假肢工作的单位(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二、推荐产品及零部件
  (一)推广产品:
  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是小腿假肢的换代产品,已由北京厂研制成功,并经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试制、试用,证明效果良好,由全国各厂安排生产。
  第二,充气颈托,由上海厂配套生产(其中充气胶袋,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二)试用产品和零部件:
  第一,塑料大、小腿,基本可用,但还需经一个时期的实际检验才能定型。由北京辽宁湖北三厂继续试产、试用,研究改进;其他厂也可分别向上述三厂订货试用。
  第二,尼龙踝,由湖北北京辽宁三厂生产,除在本厂装配外,也可供应所需厂配用。
  第三,铝腿筒(包括大、小腿腿筒),由陕西上海四川三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第四,塑料芯胶脚,由湖北厂继续试制,改进质量,在本厂和部分厂试用。
  第五,补高球鞋,由青岛厂试产,按各厂需要供应;补高布鞋,由各厂自制。  (三)经统一设计后再予安排生产的产品和部件:
  第一,残废三轮车,由天津河北两厂牵头,天津河北山东湖北陕西四川江苏河南广东浙江吉林江西安徽十三厂联合设计,提出几个不同型号的设计方案,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
  第二,全胶脚,经山东四川、青岛三厂设计,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四)假肢专用工具和设备:
  第一,病理鞋木楦,由江苏厂设计和联系加工,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膑韧带承重小腿装配调整定位器,由四川厂试产,供应全国各厂试用。  (五)其他产品:湖北四川两厂制作的可调胃托,北京厂的假手指,天津厂的假眼,以及其他厂制作的肾托、颈托、疝气带、腰围、假耳、木拐仗等,不作统一安排,仍由有关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所需各厂。三、做好专业化生产的各项准备
  (一)编制技术文件。部定标准件,由分工承制厂拟定下列技术文件:
  第一,产品设计技术任务书;
  第二,技术标准,包括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
  第三,技术图纸,包括零件加工图,部件装配图和产品总装图;
  第四,装配工艺,包括产品、部件的装配工艺和零件的加工工艺;
  第五,检验方法,包括产品及零部件技术质量检验的方法等;
  第六,易损零件表;
  第七,产品使用功能训练要求。上述技术文件,须于今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印发各厂执行。部定标准件将随着假肢技术的发展,今后每隔三、五年复审一次,对现行标准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二)统一标准规格。要求:
  第一,牵引机械假手,辽宁上海两厂的两个系列,要各自提供大、中、小三个号;
  第二,塑料臂筒和手头结合处,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
  第三,铝踝,上缘适当加高,并增加一个小号;
  第四,脊柱矫形辅助器铝合金条,增加一个小号;
  第五,尼龙平足垫,增加系列号;第六,假腿膝铰链、铝腿筒口形、尼龙踝、塑料芯胶脚,均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标准件承制厂应按上述要求,于明年二月底前做好生产准备,并于今年十一月份报送标准件样品和成本、计划售价的资料。  (三)开办训练班。
  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工艺训练班,由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负责,今年十一月份在北京举办;
  第二,下肢假肢训练班,由山东北京两厂负责,明年一月份在济南举办;
  第三,上肢假肢训练班,由辽宁上海两厂负责,明年第一季度在沈阳举办;
  第四,矫形辅助器训练班,由上海北京陕西三厂负责,明年第二季度在上海举办;
  第五,病理鞋训练班,由江苏厂负责,明年下半年在南京举办。上述训练班,由分工各厂编制教学计划、专门小组编写教材,按照理论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经过考试发给结业证书。每厂选派一至二名有假肢生产实际经验的工人,参加每个训练班学习。训练班经费,包括教员旅差费、补贴费、教材印刷费和训练班办公费、实验费,由有关厂编制预算,报部主管单位审核拨款。  (四)搞好产供销。
  第一,标准件承制厂要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按低利率的要求提出标准件的价格,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执行。
  第二,明年三、四月份召开定货会议,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标准件承制厂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货任务,全力为各厂的装配提供方便;不合格的标准件不能出厂,并要保退保换。
  第四,制作标准件所需的原材料,一般都应列入当地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五,从明年第三季度开始,全国各厂均用部定标准件装配假肢产品。
四、努力提高假肢生产水平  (一)充实假肢生产主要环节的人力。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的产品,需要因人因残因病制宜。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以后,大部分厂减轻了制作标准零部件的任务,应该根据实际调整厂内人力,充实到生产假肢的重要环节上去。如测量和因人设计产品,装配,试样、修改,产品检验,使用者的功能训练,重点走访、总结经验,以及科学研究。各厂要努力缩短生产周期,一般产品要争取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交货。  (二)做好非标准化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这次安排专业生产的标准件,只是假肢现产品零部件中的一部分。有些非标准化的产品和零部件,如膑韧带承重小腿,掌骨截肢假手,足部截肢假腿,病理鞋,大腿接受腔,以及特殊要求的矫形辅助器,等等,还需各厂自制。  (三)试制普及型产品。据典型调查,目前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厂都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假肢产品,以适应他们的经济负担能力,特别是使农业战线的残缺者能够安装假肢。各厂试制的普及型产品,应报部(标明产品结构性能、成本和计划售价)备案,部主管单位将择优推广。有条件的厂应开展下乡装配、修理假肢的业务,减轻农村肢体残缺病人的旅费负担;下乡的工时损失补助费和旅差费,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普及型产品还可减价出售,政策性亏损部分,由社会救济福利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设假肢装配站。各省、市、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县作减价出售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四)有步骤地开展康复工作。假肢学、矫形器学是康复医学的一部分。
  假肢生产与医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产品因人而异的设计和功能训练,都要在医学的指导下进行。各厂应加强假肢医务工作,有条件的厂可以开设门诊,也可与医院骨科合开门诊。北京上海山东辽宁四川湖北陕西等厂,要开展康复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开。1979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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