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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待业人员兴办集体企业开户、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9-10-12 生效日期: 1979-10-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银发字第68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最近,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兴办了一大批集体工商企业和饮食、服务、修缮等企业。安排好待业人员就业,有利定团结和国民经济的调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此,银行应在集体企业贯彻自力更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下,给予积极支持。关于城镇待业人员兴办的集体企业在银行开户、贷款问题,特作如下规定,希各级行参照执行。
  一、凡经县(或市属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开办,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可以在银行开立帐户。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已在银行开户的集体工业企业,凡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好、有盈利的,由于原材料集中到货,生产周转资金临时有困难,可向银行申请工业生产贷款;银行按照城镇集体工业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企业为了发展生产或提高产品质量,需要增添部分机具、设备的,在确有经济效果,能够到期归还的前提下,可向银行申请集体工业设备贷款;银行按照城镇集体工业设备贷款扔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已在银行开户的集体商业企业,由于节日、季节性集中进货和临时进货,资金周转有困难时,经企业申请,银行可给予商品流转贷款支持。存、贷款分别立户,存归存,贷归贷。  凡由归口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或给以铺底资金的集体商业企业,银行不贷款。  四、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已在银行开户的集体饮食、服务、修理等企业,银行除对其购进原材料所需流动资金有困难时给予适当支持外,对其购置营业用的简单设备工具,如自筹资金不足,银行可以给予一次性的临时贷款支持。这种贷款,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担保,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贷款期限,分期归还,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上述集体工商企业和饮食、服务、修理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盈余分配,不断增加公共积累,以满足自己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其积累的大部分应首先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  六、不具备上述第一条要求的集体企业,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以核算点为单位集中开立帐户,对这类企业,银行一般不贷款。  七、对合作商店发放贷款,不只限于节日和季节性集中进货,为了扩大商品流通,临时进货资金有困难时,也可给予贷款支持。
各级银行对城镇待业人员兴办集体企业,既要积极支持,又要加强监督。发放贷款时必须坚持贷款“三查”,逐笔核贷,订明还款期限,到期收回,以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对亏损企业不贷款。贷款利率按工商企业贷款现行规定执行;贷款指标,按贷款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在各省、市、自治区工业或商业贷款指标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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