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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2-25 生效日期: 1980-02-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年来,有些省、市相继实行准迁证,对控制市镇人口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各地使用准迁证的范围和式样不统一,对地区之间,特别是省与省之间的迁移造成了一些混乱,给群众带来一些困难,致使有的来京申诉。为了做到既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又保障正当迁移,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参照各地的经验,对实行户口准迁证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从新证实行之日起,各地自定的户口准迁证一律停止使用,但在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经签发的仍然有效。
  二、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疏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职工凭录用证明,录取的学生凭录取证明,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凭调动证明,复员、转业军人凭安置证明,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符合国家规定回城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凭知青办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使用准迁证。  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以及镇与镇之间,农村与农村之间,同等市之间符合规定的正当迁移,凭迁移证落户,不使用准迁证。
  三、户口登记机关,对入户人所持的准迁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不需要使用准迁证的迁移,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要认真审查迁出理由是否充分和属实,必要时应直接向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征询意见,以免迁出后落不上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依据入户人的迁移证给予落户。发现涂改违造户口证件的,要追查清楚,严肃处理。
  四、准迁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五、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式样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填写准迁证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准迁证,严防丢失被盗。
  六、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式样,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抄送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户口迁移是国家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户口规定办事,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件户口迁移。凡是符合迁移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也要做好解释工作,不要推诿拖拉,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准予迁入证明》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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