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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试行)

状态: 发布日期:1980-04-12 生效日期: 1980-04-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一、体检标准.
  1. 男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45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
  男性考生体重在45公斤以下,女性考生体重在40公斤以下者,不能录取。  2. 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不能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两年以上和有心血管较大手术史,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良好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二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5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应立即做下蹲试验)。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 血压均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论有无症状均属不合格)。血压均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考生可以适当放宽)。  4.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它血液病不能录取。  5. 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录取。
  (1)原发综合症、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两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6. 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7. 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者不能录取。  8. 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9.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10. 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1. 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治愈后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2.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3.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4.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5. 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6. 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17. 作过一叶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8. 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19. 各种脉管炎或有脉管炎病史者,不能录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20. 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经一年以上观察无复发者,可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化工类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1.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视野无缩小,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可录取)。外伤性白内障手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可录取。  22. 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3. 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取。  24.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或一目失明者不能录取。  25. 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工种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的工种专业:
  甲、内科疾病
  (1)各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5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十岁前患过上述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者,不能录取工种专业除同第(1)条外,还应包括化工和接尘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者(十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第(1)条。
  (4)血压: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3)条外,还应包括高温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野外作业、高空作业、冷冻等专业。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录取。
  (2)重度平跖足(平脚板)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1)条(不包括饮食)外,还应包括机械加工的车工。
  (3)一足跛或两下肢均有跛行者不能录取。
  丙、眼科疾病
  (1)色盲(包括色弱),不能录取行车、航海、食品烹饪、彩色电视修理调试、彩色印刷、自动控制等一切要求辨色能力的工种专业。
  (2)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1.2者,不能录取船舶驾驶、捕捞等工种专业。
  (3)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械、船舶机械、铁路行车、测绘等工种专业。
  (4)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0.8者,不能录取车辆驾驶、工艺美术、烹饪等工种专业。
  (5)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0.4,矫正视力低于0.8者,不能录取机械行业中的车、钳、铣、刨、磨、镗、模型、建筑安装和高空作业等工种专业(个别地区因情况特殊,对视力要求可略低于此规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耳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而另一耳重听或全聋,不能录取高空、井下、野外作业和运输、通讯、电机运行、无线电、旅游等工种专业。
  (2)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化工、食品、水产加工、制药、焊接、烹调等工种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通讯和有关涉外的工种、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明显的斜眼、对眼、唇裂、颚裂、斜颈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不能录取旅游等有关涉外的工种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0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船舶、汽车、火车驾驶和烹饪、旅游等工种专业。
  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心脏杂音响度虽不超过体检标准第2条规定,但心脏杂音粗糙、传导远、时间较长时,应结合其它检查,确能排除病理性杂音,才能做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4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心电图正常,才能做正常结论。
  (3)体检表填写、记载,应明确、肯定。如书写收缩期杂音时,应按2、3、4……级明确记录,是2级即写2级,是3级即写3级,如不能明确判断,应反复听诊或会诊后确定,不要记载为2至3级,以免录取新生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生疑问或争论。
  (4)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再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适当多测几次(休息间隔15-30分),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5)测心率方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脾同时大者如果有条件应做超声波检查)、肝右肋缘下2cm以内者,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检项目:ttt、gpt(各地可根据肝炎流行情况,加做其它项目。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做虫卵孵化检查)。
  (7)患迁延性肝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二年内的肝功能化验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8)凡有肾炎史或血压140/86~90或收缩压140~150毫米汞柱应做尿化验。
  (9)患过急性肾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近两年内的化验单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10)辨色力检查用俞自平色盲本。
  (11)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视力表,视力减退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6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
  (12)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5米听到为正常,4米听到为轻度减退,3米为中度,2米为重度。
  (13)嗅觉:用醋、酒精、汽油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查)。注:如果没有酒精、汽油可改用白酒、煤油。
  (14)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的各项规定,做到不漏查、不漏填,与录取无关的项目不应随意填写。
  (15)在体检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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