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国家标准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17 生效日期: 1982-03-17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为了促进技术交流,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贸易和适应国内需要,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国家当前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在采用时,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
  第三条 国际标准通常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其他有权威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标准,也属于采用范围。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公认为有权威的国外区域标准、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标准和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各部门应结合本专业需要和国际上发展趋势,经过认真研究后,择优采用。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采取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
  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等效采用,另一类为参照采用。
  等效采用的含义包括:
  (1)完全等效于国际标准,即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
  (2)等效于国际标准,即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
  参照采用:根据我国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或传统产品特色,必须作某些变动,但产品性能和质量指标要同国际标准相当,并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五条 国际标准中属于通用的基础标准,如术语、符号、公差与配合、机械制图和国际单位制等,一般应等效采用。
  第六条 国际标准中属于通用的方法标准,如取样方法、试验方法、测定方法和计算方法等,一般应等效采用。
  第七条 国际标准中有关人身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等标准,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予以等效采用。
  第八条 国际标准中属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产品标准,要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1)对技术条件、质量指标、安装连接尺寸和互换性要求等以及有利于国内产品升级换代,有利于外贸出口的标准,要等效采用。必要时,可补充国际标准中未包括的有关规定。
  (2)根据国内不同情况,必须作某些变动时,可以参照采用。参照采用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3)我国现行标准中有少数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除确实不合理者外,一般不应降低。
  第九条 国际标准中常有推荐几种方案或只提到产品主要性能的情况,为了防止品种规格杂乱,在采用这类国际标准时,原则上应选用国际上通行的某种产品标准,并对产品的基本参数、规格系列、设计规范、原材料等补充必要的规定。
  第十条 对激光、光纤通信、电子计算机等新兴技术领域内的国际标准,一般应等效采用。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中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参照第四条的规定也分为两类,即相当于采用国际标准的等效(完全等效、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两类。其含义与之相同。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法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对术语、符号、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好调查研究或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对该项国际标准所引用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也应积极采用作为国家标准,必要时,也要进行验证,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iso/iec《导则3》和导则《21》(1981年版本)的规定。在引言中要有同国际标准相同的标题、编号和出版年份,并简要说明以下内容:
  (1)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等效程度;
  (2)对国际标准有哪些编辑性修改;
  (3)与国际标准有哪些技术上差异.
  第十四条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在封面和首页上要用双重编号。
  完全等效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其编号为:
  gb××××-××=iso××××-××
  等效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其编号为:
  gb××××-××≈iec×××-×-××
  参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如果产品性能、质量指标和其它方面都与国际标准相当,应在国家标准的附加说明中注明。如
  gb××××-××-iso××××-××
  第十五条 等效采用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编辑性修改或技术上的差异,除在引言中简要说明外,还须在该条文所在页面的最下方加“注”,说明与国际标准的区别,其标题是:
  (1)如果内容仅限于编辑性修改,则标题为“采用说明”;
  (2)如果内容不限于编辑性修改,则标题为“采用时的差异”。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各主管部门应对译文的技术内容和编辑方面进行严格审校、核定,符合iso/iec《导则3》和《导则21》(1981年版本)的要求。
  第十六条
  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应在引言中标明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相同标题,编号和出版年份。并在附加说明中,简要说明采用程度(相当于完全等效、等效或参照采用),有哪些编辑性修改或技术上差异。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在编制标准体系表的基础上,对准备采用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认真研究后,列入各主管部门的标准化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送国家标准总局汇总和综合平衡,纳入全国标准化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计划,指定承办单位将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草案,印发给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扩大印发给主要生产、使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返回意见者,视作同意该草案论。
  需要试验验证的,应安排好验证工作。
  承办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有关资料,汇总送主管部门,时间最多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承办单位和各方面的意见以及有关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对能否采用作出结论。凡二、三年内可以达到国际标准要求者,即可采用作为国家标准。同时,给企业一定的生产准备时间。
  第二十条 对可以作为等效采用或参照采用的国家标准项目,由主管部门写出审查报告,连同编制说明、标准草案、国际标准原文、各部门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必要的验证报告等,送国家标准总局审批。报送份数按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标准总局的审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相当于等效采用或参照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也按本工作程序办理。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工和物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总局所属标准馆负责联系和提供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文件资料。
  技术标准出版社负责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译文的出版或代印。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通过专业渠道所取得的国际、国外标准资料,应由标准化归口单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复印原文一份、出版后的译文三份送标准馆,由标准馆在《国外标准资料报道》上通报。
  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负责组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审校和核定工作,并定期向国家标准总局、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化机构通报翻译、出版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归口单位要经常了解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动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研究国际标准草案及有关文件,提出表态意见。
  各部门应积极向国际标准组织推荐我国的先进标准,使之纳入国际标准中。
  第二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需的资料、验证、会议和办公等费用,可根据标准级别,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印发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要标准的研究、验证,应纳入科研计划。
  验证必需购置的测试设备、试验台等,应纳入主管部门的测试基地建设规划。
  在生产中贯彻标准需要增加的设备和测试仪器等物质技术条件,主管部门应予保证,并纳入更新、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同等看待,优异者给予奖励。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也适用于工程建设等部门。
  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另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标准总局国标发(1979)081号《关于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订为我国国家标准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解释。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注释一、国际标准的范围:
  (1)通常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国际标准。
  (2)联合国各种组织如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国家无线电通信咨询委员会(ccir)、国际铁路联盟(uic)、万国邮政联盟(uru)、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卫生组织(who)、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等,以及国际公约中也订有标准、建议等。这些组织虽不是专门的标准化机构,但他们所制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权威,并在国际上通行。
二、国外先进标准范围:
  (1)有影响的区域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等区域标准化组织制订的标准。
  (2)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西德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bs)、日本国家标准(jis)、法国国家标准(nf)、苏联国家标准(γoct)等。
  (3)国际上公认为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标准、美国石油学会(api)标准、美国电子工业协会(eia)标准、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保险商试验室安全标准(ul)、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条例》等。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