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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3-04-26 生效日期: 1983-04-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83]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据我们了解,有些药品迄未使用商标,或者有商标迄未注册。为了不影响生产,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保证人民用药,对当前药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需要有个过渡办法。现规定如下: .
  一、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系指商品分类表第三十一类中的第一组化学药品、新药成药,第二组中药成药和第六组的药酒。 
  药品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附送卫生部或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可附送该证明文件的照片或影印本。 
  二、各地对药品商标应当进行一次清理,对尚末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督促其于7月底以前提出申请。从1984年8月1日开始,药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一律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对现存没有商标的药品包装、瓶签等印刷材料,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用完,不得再行印制。 
  四、1984年1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984年8月1日以前经营、使用部门在库的药品和用于防灾、战备的库存药品,没有使用商标的,均允许销完、用完为止。 
  五、对在医院试用的药品,药店根据医生或传统处方临时配制的中药成药,以及医院专门为本院病人配制的中西药制剂,可以不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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