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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改、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2-12 生效日期: 1983-12-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云南省司法厅:  你省云司律字<1983>第18号收悉。关于劳改、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担任兼职律师问题,经研究认为:劳改部门是负责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国家专政机关,劳教部门是负责对劳动教养分子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国家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虽已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其性质和职能没有改变。它们的现职人员是国家的一个警种,如果担任兼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身份不适应,将会有许多不便。因此,我们意见,劳改、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管教工作以及从事行政、技术工作的人员,不担任兼职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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