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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可以建立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批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84-05-21 生效日期: 1984-05-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桂司公律字(84)第23号文《关于建立地区法律顾问处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为了解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律师出庭辩护以及代理诉讼的问题,为了方便群众,使律师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你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有编制、律师工作人员有来源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在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设立地区法律顾问处。这些法律顾问处受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与其他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由于法律顾问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所以不宜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长兼任法律顾问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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