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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5-03-08 生效日期: 1985-03-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985)后财字第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市分行;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局: .
  现将《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银行和军队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本《办法》,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底前,由军队采取自下而上清理统计,自上而下审批开户的办法,对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一次清理与整顿。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帐户设置不符合本办法的,要坚决纠正过来。在“特种其它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原铁道兵、基建工程兵部队,已改编为地方单位,由各开户银行按其资金性质,改开地方有关帐户。 
 
 
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单位在银行建立帐户的管理制度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帐户设置 
  1.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总部和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事业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存款”无息存款帐户。 
  2.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社,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帐户。 
  3.县人民武装部、战士食堂、分散连队、非企业化经营的招待所等单位,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无息存款帐户。 
  4.幼儿园、团以上机关的干部(职工)食堂,开设“单位其它存款”有息存款帐户。 
  5.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军队的民兵事业费,民兵装备购置费,援外经费,专项工程经费,国防科工委系统的科研费、科研基建费和其它代管经费,开设“特种其它存款”无息存款帐户。 
  6.军队家属工厂,知青商店、旅店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其资金性质开设地方有关科目的有息存款帐户。 
  二、开设帐户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帐户名称 
  1.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它存款”帐户(以下简称特种存款帐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行独立核算;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分管会计、出纳工作;按全军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2.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按经费供应系统(含代供单位)申请办理。开设特种存款帐户,经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财务部和总后勤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及海军舰队、军区空车后勤财务部门审批;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和“单位其它存款”帐户,经师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审批。各审批单位批准开设帐户必须签发“开设帐户证明书”,提交银行凭以开户。开设地方有关科目的帐户,由开户单位凭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和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批开设帐户。 
  审批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从严掌握,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帐户登记制度,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不得签发“开设帐户证明书”。各级银行对不按规定要求开户的,有权拒绝办理。 
  3.帐户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或用数码称呼的军队单位代号,没有代号的单位可使用番号。代号或番号变动,帐户名称应随之变更;新户名启用后,原帐户代号或番号名称即停止使用。印章模式:审批特种存款帐户单位的印章为直径四厘米的圆形章;审批“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单位其它存款”帐户和开户单位的印章为横宽四点七厘米,竖长三点五厘米的椭圆形章。 
  三、帐户和存款的管理 
  1.凡经批准开户的军队单位,只能在驻地银行开户。撤销、合并、调防单位的帐户和不按规定开设的帐户,由开户单位的上级后勤财务部门签发“撤销帐户通知书”,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审批开户单位备案。 
  2.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军队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结算等制度。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3.开设特种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按照军队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不编送报表的单位,军队开户单位上级或同级财务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4.对军队开户单位,银行除按规定核对帐目外,每季末要向军队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帐单一式三份。军队开户单位核对相符后签章,一份退回银行,一份随会计报表送上级财务部门,一份留存。存款数不相符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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