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01 生效日期: 1985-04-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驻纽约总领馆:  你馆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85)纽签字第37号《请示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等》收悉。经研究认为:凡发生在国内的法律事实,均可向国内公证处申请办理所需的公证书。如果由于时间已久,申请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在国内已无任何亲友或单位可为其作证,公证处也查不到任何线索,我公证处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这种证明书在美国法律上称之为次要证据,可以代替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的效用。对此,我司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83)司公字第31号文通知各地办理,你馆可告诉当事人向国内有关公证处申请。.
   香港现行的公证制度和内地不同。香港律师只证明申请人的签名盖章属实,对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一般不负责任,且伪造香港律师出具证明或搞假证明的情况较多。因此我使、领馆不宜以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再出具公证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