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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23 生效日期: 1985-04-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公安部(85)公教字006号《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担任兼职律师问题》的来函提出:公安警察院校并不是实际执法机关,而是教学科研单位,其教师也不是实际执法人员,而是教学科研人员,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应当允许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
  经研究认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不是实际执法人员,为了有利于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并发挥警校教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但在执行律师职务时,不得穿着民警制服。
  我部原发(81)司发公字第383号文即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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