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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 1997-10-22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7)27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为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防止政策性资金流失,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近年来,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的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企业间经济纠纷诉诸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资金的正常运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资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明确规定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能作为企业经济纠纷中财产保全的对象,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性资金管理规定,并将政策性资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十分重大。 
 
  二、各分行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管理政策性资金、依法保全信贷资产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观念。 
 
  三、各分行在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中,凡遇到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业发展银行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性收购资金安全、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 
 
  四、各分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各级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认真开展学法、用法、执法活动,研究建立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定期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制度,以加强政策性资金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五、各分行在学习落实复函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1997年8月14日 法函〔1997〕9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7)33号《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专户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的倾向性意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货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该资金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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