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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部分城市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30 生效日期: 1985-07-30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国家经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部分城市进行国营工业小企业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现将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附:部分城市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务院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对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作出了四点决定;(一)试点范围不能太大,面不要铺得太宽。可先在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单位不要超过一百个。(二)只选择国营工业小企业试点,其他行业如何搞另行研究。试点企业应该是那些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单位。经营好,有盈利的小企业不宜转让。(三)在试点中,以转让给集体为主,向个人转让也可以试点,但要很慎重。(四)这项工作,先不发文件,具体工作由经委、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于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联合召开了部分城市进行国营工业小企业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邀请邯郸、丹东、大连、湖州、三明、景德镇、潍坊、郑州、襄樊、天水十个城市的有关同志参加。到会同志学习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讨论研究了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进行这项试点工作,是继小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和承包、租凭以后,进一步把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又一项改革试点措施。搞好这项改革试点,将有利于为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新的路子,促进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吸引社会上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 
  会议认为,进行这项改革试点是必要的,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经讨论协商,今年拟先在参加座谈会的十个城市中选择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完善转让的办法和政策。 
  鉴于转让国营工业小企业的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课题,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会议认为,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共同负责试点组织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各试点城市要精心领导,确定由主管改革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并责成有关部门具体抓这项工作。 
  会议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转让范围 
  实行转让的小企业应是在第二步利改税划定的小企业标准以内的国营工业小企业。在这个范围内,先选择那些规模小、人数少、设备老化、产品方向不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处于亏损或亏损边缘状态的小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转让办法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转让作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固定资产一般应参考原值和净值,按质论价,协商确定。 
  转让给集体经营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同意,由市人民银行支行批准,并由同级工商银行代理股票的发行、出集、监督、转卖等业务。转让给个人经营的,不发行股票。 
  对经批准实行转让试点的企业,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银行和劳动人事部门,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后,再进行转让。 
  三、转让企业的管理 
  转让后企业的性质,依据股份占有情况和经营管理方式确定。股票全部或大部(60%以上)售出时,按集体企业政策和办法管理(按集体企业办法纳税,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股票持有者可成立董事会,全权处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并按所持股份分配企业税后应得的利润。股票部分售出的。原企业主管部门可作为股份持有者参加董事会,共同管理企业。独资购买的企业,暂按个体企业政策和办法管理。 
  转让后的企业,允许改变经营方向,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立项手续,并享有新建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应有的优惠待遇。 
  四、转让企业职工的安排 
  实行转让的企业,对原有职工必须妥善安排,在协议书上做出明确规定,不得推向社会,但允许职工辞职另谋职业。留在转让后的企业的职工,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调动工作并连续计算工龄。转让后的企业的新增职工,属于集体经营的,按集体企业职工对待;属于个体经营的,按个体企业职工对待。 
  转让后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转让前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妥善解决办法,在转让协议书上要加以明确并严格执行。企业转让后退休的职工,由转让后的企业负责。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区,转让后的企业应按地区规定的比例交纳退休统筹基金,由负责管理统筹基金的部门统筹支付新老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 
  会议确定在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的前提下,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可本着上述原则意见。制定具体的试点办法,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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