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航局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

状态: 发布日期:1986-04-14 生效日期: 1986-04-14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民航实行政企分开,航空公司相继成立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对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的技术管理,参照国际上的通常作法,决定对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应遵守本规则。.
  一、申请执照程序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规则第二条和第四条及其附件一有关规定者,可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见附件二)经航空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授权的地区执照考核部门审查考核,并填写《航行签派员执照审查报告表》(见附件三)向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申请颁发执照。学员和见习人员不颁发执照。  二、执照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令要求:年满二十周岁,最大不超过六十周岁;
  2.品德良好,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决断能力;
  3.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语言缺陷、口吃和难以听懂的口音;
  4.在国家民航当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航行管制、航行调度、航行情报或航行签派专业训练考试及格并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在最近三年内从事航行调度、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飞行(驾驶、领航、通信)工作一年以上。  三、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颁发执照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考核工作,按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执照考核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专业知识考试(按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专业技能(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四、申请人必须经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民航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者,方可发给执照。  五、航行签派员执照是持有人执行航空公司航行签派任务的合格证书(执照式样见附件四)航行签派人员在未取得执照前,不能单独在该岗位上执行任务。  六、航行签派员执照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不合格者,由检查员提出报告,由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批准暂停其执照。  七、执照持有人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时,不得执行值班任务,此时应由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治疗,如经医治仍不能符合规定标准时,该卫生部门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视情建议暂停或吊销其执照。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七条中的“暂停”修改为“收留”、“吊销”修改为“收回”。  八、执照持有人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给予暂停或吊销执照之处分。暂停、吊销执照之处分应分别经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民航当局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执照者,应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吊销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八、执照持有人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收留或收回执照。收留、收回执照应分别经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民航当局主管部门批准。被收留执照者,应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收回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  九、持照人离职超过半年以上,应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执照自然中断后如要恢复,应经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批准,如不能恢复执照,应由地区执照考核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民航当局主管部门审批。  十、持照人调离签派工作岗位,改行从事其他工作或持照人超过规定年令应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十一、航行签派员执照,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本人应声明作废,呈报补发。  十二、申请办理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交付手续费。  十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