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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

状态: 发布日期:1986-04-14 生效日期: 1986-04-14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的技术管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应遵守本规则。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规则第二条和第五条及其附件一、附件二有关规定条件者,可由本人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见附件三),经地区管理局、学校执照考核部门审查考核,并填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审查报告表》(见附件四)、《航行调度员执照审查报告表》(见附件五),向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申请颁发执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和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等类别。航行调度员执照分为: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地区管理局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等类别。学员和见习人员不颁发执照。
  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员20周岁至55周岁;航行调度员20周岁至60周岁;
  2.品德良好;
  3.在国家民航当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本专业训练考试及格,并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为停飞的民航飞行人员,应有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语言缺陷、口吃和难以听懂的口音。
  三、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是持有人执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调度任务的合格证书,无执照的人员不能在岗位单独工作。
  四、颁发执照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内容。考核工作按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授权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技术考核(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五、申请人必须经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民航局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者方可发给执照。
  六、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取得后,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十二个月内没有进行考核者,不得单独在岗位上工作),如考核不合格者,由检查员提出报告,由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批准暂停其执照。
  七、执照持有人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时,不得执行值班任务,此时应由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和治疗,如经医治仍不符合要求时,该卫生部门应向执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视情暂停或吊销其执照。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七条和附件七中的“暂停”修改为“收留”、“吊销”修改为“收回”。
  八、持照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给予暂停或吊销执照之处分。暂停执照者,应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吊销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见附件七)。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八、持照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收留或收回执照。被收留执照者,就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收回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执照手续(见附件七)。”
  九、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执照式样见附件八),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本人应声明作废,呈报补发。
  十、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交付手续费。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一:
    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一)专业知识:(熟悉并会熟练应用)
  (1)国家规定的空中规则;
  (2)国家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3)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作程序,无线电联络术语和工作程序;
  (4)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5)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
  (6)领航学:地标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7)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意和使用,看懂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天气形势,各种天气系统及天气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8)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基本知识和使用程序
  (二)经验
  (1)完成规定的训练课程,经过一年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实习,工作良好;
  (2)完成实习任务,并在持有执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三个月以上而且工作良好。
  (三)技能:
  (1)各种领航计算;
  (2)天气实况视测;
  (3)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使用;
  (4)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5)各类航p^l噻报的编发;
  (6)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7)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8)能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并胜任陆空英语通话(仅限国际机场和负责国际航线指挥的各管制室的管制员);
  (9)飞行四个阶段中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实施操作及各类工作程序的执行,飞行场地的布置等。
  所有空中交通管制员除具备上述各点要求外,按不同岗位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下列补充内容:
  机场塔台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航行规则和程序;
  (2)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明显障碍物的方位、距离、标高及扇区最低安全高度;
  (3)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导航设施的类别、方位、距离及呼号、频率和工作程序;
  (4)本地重要天气特征及对飞行的影响,复杂天气条件下的飞行程序;
  (5)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协调程序和手段及操作规程;
  (6)当地空中交通的特点和进、离场航线的结构特点及其飞行程序;
  (7)通知各勤务保障单位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
  (8)本场天气实况的观测、跑道能见视程的使用和风切变指挥的注意事项。
  2.技能:
  (1)持有进近或区域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在考取塔台管制员执照时,应在持塔台执照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一个月成绩良好,经考核合格,可授予塔台管制员执照;
  (2)持照塔台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必须在该地持有塔台执照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一定时间,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进近管制室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熟悉进近管制范围的管制规则及工作程序;
  (2)熟悉本管制区内的地形和航线结构特点及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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