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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状态: 发布日期:1986-09-15 生效日期: 1986-09-15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乡镇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适应经济管理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乡(包括镇,下同)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文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农民联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另行制订制度。  (三)乡镇企业应遵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正确地核算、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乡镇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执行财务计划;做好核算工作,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不断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财经纪律,实行会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五)乡镇企业目前可采用增减记帐法,但要逐步推广借贷记帐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记帐方法作出统一规定。但无论采用哪种记帐方法,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不错不乱。  (六)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乡镇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二、会计科目
  (七)乡镇企业的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八)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减或合并,也可把二级科目升为一级科目使用。
  对二级科目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九)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略)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十)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的两项内容。因此,乡镇企业必须重视凭证、帐簿的设置、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乡镇企业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也必须填明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日期和编号、记帐页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章。  (十二)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销售凭证(发票)应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印制、使用和管理。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内部组织和分工情况,规定凭证的内部传递程序。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  (十三)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帐簿。要遵循增减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的记帐原则。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十四)乡镇企业应设置现金和银行(信用社)存款两种日记帐、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信用社)存款日记帐,应按照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帐。
  总分类帐(总帐)按照一级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明细分类帐(明细帐)按照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帐可采用订本帐或活页帐,明细分类帐可采用活页帐或卡片帐。
  乡镇企业对于不能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可另设备查帐簿进行补充登记。  (十五)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有据。
  同时,应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来龙去脉情况,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各种帐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要按月结帐。结帐前,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  (十六)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四、会计报表
  (十七)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是考核生产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经济预测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乡镇企业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十八)企业应编制下列会计报表:
  月份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
  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利润分配表、产品成本表。
  年度产品成本表,工业企业必须编制,其他各业企业是否编制以及编制的报表格式,由各地自定。在以上规定以外,是否增编其它报表及其报表格式,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十九)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因此平时要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年度终了时,应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对于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以便帐实相符。对于当年发生或应处理的会计事项,如果在年度终了时尚未处理入帐,必须在编制报表以前,处理完毕,记入帐簿。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简要说明生产、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改进会计工作的意见等,企业报出的会计报表,应由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
  企业的月份和年度报表,应分别报送乡、村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银行各一份。报送时间由各地规定。  (二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各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包括年度的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利润分配表,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次年三月末以前报农牧渔业部。对地区以下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要求和汇总报表的报出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为了在农民联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制度制订以前,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企业以及组(生产队)办企业的情况,另附“简易财务报表”,由乡、村主管部门于年度终了时另行编制,逐级汇总,随同乡村两级企业的报表一同上报。  (二十一)基层企业用和主管部门汇总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规定如下。五、会计档案
  (二十二)乡镇企业的会计档案资料,是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必须具备的重要经济资料和基础数据。必须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加强管理。  (二十三)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收支计划;
  各种会计报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二十四)每年办理决算后,会计主管人员应将上述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连同会计资料一并归档。归档的会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动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造具清单,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接办人,在未交清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企业关、停、并、转时,应将会计档案清理后,上交乡、村或有关单位处理。  (二十五)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三至五年;各种凭证、帐簿和财务收支计划,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涉及外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帐簿和合同,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二十六)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村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六、附则
  (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施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十八)本制度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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