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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烤烟收购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2 生效日期: 1990-05-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烤烟收购、调运秩序,维护国家和烟农的利益,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和有关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烤烟是烟草专卖品,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和经营。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和经营烤烟。 
  二、各地要按照符合流向、方便群众、便利运输、合理布局的原则,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置烟叶收购站(点)。各烟叶收购站(点)须凭《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亮证收购。 
  三、烟叶收购部门应与烟农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烟农应在合同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自产的烟叶,不得利用合同出售非自产的烟叶或将合同出借给他人交售烟叶,也不得将烟叶交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各收购站(点)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凭合同收购烟叶,不得收购指定区域以外的烟叶或者无合同的烟叶。 
  四、烟叶一律由烟草公司统一安排调拨,省际调拨运输凭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准运证”随货同行,区内调拨运输凭县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调运证明”随货同行。无证或使用无效证明运输烟叶的,一律查扣,并交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五、各卷烟厂、复烤厂和烟丝厂不得擅自在烟叶产区收购或套购烟叶,不得接受非经烟草公司调拨的烟叶。 
  六、各级烟叶收购部门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制定烟叶实物样品分送各烟叶收购站(点),各烟叶收购站(点)根据国家烟叶标准对样收购。烟农要按等级标准分级扎把交售烟叶,不得松级混等,不得掺杂使假。各烟叶收购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提级提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提级上调。 
  七、严禁在烟叶收购中行贿受贿,损公肥私;严禁谩骂、威胁、殴打收购人员;严禁欺行霸市,扰乱烟叶收购秩序;严禁对烟叶收购工作施加不适当的行政干预。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八、严厉打击倒卖贩运烟叶的投机倒把活动。对于倒卖贩运烟叶者,除没收全部烟叶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总值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九、对举报和查处违章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交通运输、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烟草专卖局搞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十一、晒烟收购调运参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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