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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1 生效日期: 1987-08-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鉴于全国范围内专职律师在数量上尚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部分离、退休人员又确实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为了解决律师数量不足的矛盾,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聘用部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为加强管理,保证人员和服务质量,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在今后的聘用工作中严格依照执行。.
  一、法律顾问处(亦称律师事务所,下同)今后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其对象为:
  1.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过10年以上审判、检察工作,并经过正式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
  2.在司法行政机关做过10年以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受过专门法律训练,具备律师条件的人员;
  3.做过10年以上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人员;
  4.在法律顾问处做过3年以上律师工作,并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
  5.做过15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经过法律培训,并有工程师、经济师或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  二、上列人员受聘时的年龄,限制在64周岁以下,并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体检后出具应聘人员确无影响正常工作之严重疾病的证明。
  应聘人员年满65周岁,即视为聘用期已满,律师事务所应与其解除聘约。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聘人员,还须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继续承担其医疗保健、集体福利等各项费用的书面保证材料。  四、法律顾问处和同级司法局经初审后,可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填写《律师(特邀)工作证审办呈报表》(附表),连同本文第二、三条要求的各项材料,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五、对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离、退休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律师(特邀)工作证》,持此证以律师名义办理各项律师业务,该证聘用期满后收回。
  对所有上述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已取得资格者除外)一律不再授予律师资格。
  对本文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尚未被授予律师资格的离、退休人员,亦不再授予律师资格。可参照上述规定申办《律师(特邀)工作证》但对年满65周岁的,不予办理,律师事务所亦应与其(包括已有律师资格的)解除聘约。  六、各地对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人数上要严格控制,在人员素质上要严格要求,聘用后对他们要经常进行律师制度及职业道德教育,要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既发挥他们的余热,又保证他们按照规定完成承担的各项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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