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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18 生效日期: 1988-05-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发布文号: [88]公发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文化、广播电视厅(局),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保险公司,工会,团委,妇联: .
  要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道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事。近年来,随着车、交通流量的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愈来愈严重。一九八七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五万三千多人,致伤致残十八万七千多人,至于因车祸和交通阻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难以计算。车祸伤亡是在和平环境中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最严重的灾害,已成为各界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况,除道路标准低、数量少、人车混行等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行车走路的旧观念和现代化的交通意识很不协调,缺乏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道路交通问题,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必须在加快道路建设和加强交通管理的同时,完善交通法规,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交通秩序。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作为安全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抓好。 
  二、宣传《条例》要有一定声势,更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今年七月在全国集中一段时间掀起宣传、学习《条例》的热潮,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由公安、司法、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教育、保险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参加,制订宣传计划,统一部署。坚持公开宣传和内部教育相结合,宣传《条例》和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内容相结合。要根据职工、农民、干部、学生、妇女、老人、儿童等不同特点,分别驾车、骑车、停车、走路、占道等情况,选择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编写一批有感染力的材料,深入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工具,组织文章、评论,有计划地进行报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在电台、电视台举办专题节目,拍一些电视短剧,形象生动地宣传《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注意发挥文化馆(站)、俱乐部、影剧院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中、小学要分别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课程,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条例》列为职工学法的内容之一,根据系统、行业特点,重点抓好对驾驶员和骑车人的教育。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提供交通宣传素材和事故案例,为乡、镇政府开展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当好参谋,总之,要通过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遵章守法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交通安全宣传要坚持经常化。交通安全宣传不能一劳永逸,这是由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和人们的交通习惯所决定的。过去,各地宣传、新闻、保除等单位在交通安全宣传上做了大量工作,效果很好。今后,更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经常利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沟通工作情况,提供宣传材料,对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以及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等,应当邀请宣传、新闻部门派人参加,以便及时报道,总结教训,呼吁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解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变坏事为好事。 
  四、宣传《条例》要与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要与加强对各类人员遵章守纪教育相结合。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把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和每个人,努力减少交通事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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