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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9 生效日期: 1988-06-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律师、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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