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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转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25 生效日期: 1988-11-25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广发保字[1988]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公安厅(局):.
  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闽广[1988]21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此《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定或办法,有效地加强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顺利播出。
  附:福建省广播电视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闽广字[1988]212号
  广播电视台(站)是国家的要害部门。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级广播、电视部门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保卫工作摆上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工作岗位责任制中。做到同布置、同研究、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真正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广播、电视的要害部位,是指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起决定作用和重要影响的部位。如播音室、节控室、播出机房、转播车、卫星地面站、微波传送机房、收音机房、发射机房、天线、演播室、电力室;贵重器材库、磁带库;机要室、档案室和资料室等。为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必须做到:
  (一)把好进人关。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进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机要工作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录用。并送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二)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防火、保密、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重要岗位的责任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和法纪观念。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广播电视部门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防火、防盗、保密等制度,严格要害部位进出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各类登记制度,使安全保卫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正规化、制度化管理。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四)紧密结合、协同动作。保卫组织要协同有关部门,经常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逐件登记,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指定专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临时安全措施,并限期解决。
  (五)搞好技术防范。根据要害部位的规模、范围和重要程度,安装必要的防爆、防火、防盗报警设备或电视监控装置。
  四、健全保卫组织,加强警卫力量,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和支持。
  (一)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厅无线管理总台和福州、厦门广播电视局设立保卫科;其余地、市、县广播电视局、台、站以及各级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站)微波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保卫科(股)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干部。广播、电视电视部门的保卫组织是本单位的职能机构,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业务工作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领导。各级安全保卫工作经费应专列专用。
  (二)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市属发射台、转播台等除目前已由武装警察守卫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经济民警或护台队。地、市级以下广播电视台(站),可组建护台队或经济民警守卫。护台队一般四至五人,由保卫干部具体组织领导。同时要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义务消防队。
  五、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认真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城建等单位的支持,组成护台联防组织,做好护台安全工作。《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后的执行情况,由各级公安部门、保卫组织或保卫干部负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
  六、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调查了解,研究在新形势下广播电视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协同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台(站)制定周密的应急方案,以对付冲击破坏广播电视台(站)的突发事件。每逢节日和重大活动,要会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认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公安机关与保卫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追查侦破,依法严肃处理。
  七、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记功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领导不力,防范不严或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政治影响、国家经济损失,职工人身受到伤害的单位领导和个人,要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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