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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3 生效日期: 1989-02-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2月22日电话请示地、市一级可否成立律师协会事,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律师体制处于改革的初期,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需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因律师协会的人员编制难于解决,经费没有来源,如地、市一级普遍设立律师协会,势必形成与司法行政机关机构重叠和工作上的交叉重复,而且还会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负担。所以,我们意见,省以下(不含省一级)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确需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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