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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3 生效日期: 1989-10-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9)司发法字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搞好廉政建设,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司法行政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法制宣传工作方面,行政诉讼涉及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千家万户。而《行政诉讼法》对于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对它还不熟悉、不了解。为了使《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真正发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使职权,作为承担法制宣传职能任务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宣传《行政诉讼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律师工作方面,《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可能有所增加,广大群众和行政机关都需要得到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帮助,需要请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律师能否满足这一需要,能否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建设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着律师、公证、劳改、劳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项工作。《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这些管理工作在很多方面、很多环节上将涉及行政诉讼。因此,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努力使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同时,也要求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增强公职观念、法制观念,尽职尽责,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行水平。 
  为了从思想上、工作上、组织上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掌握行政诉讼法律知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各级政法管理干部培训机构,要举办各种《行政诉讼法》培训班。要使广大干警通过学习,熟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掌握行政诉讼程序,认识《行政诉讼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与司法行政工作的紧密关系,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克服不依法办事的观念和做法,从而预防和减少因不严格依法办事引起的行政诉讼。另外,有条件的政法管理干部院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积极协助政府各部门办好各种行政诉讼培训班,帮助他们培养行政诉讼人才。 
  2.广泛开展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通知精神,把《行政诉讼法》作为今明两年 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点来抓。对于人民群众,主要是宣传《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意义、受案范围、公民在行政诉讼听权利和义务;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政府机关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使公民学会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机关更加自觉地严格依法行政。 
  3.充分发挥律师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代理行政诉讼,是律师的一项新业务。各地要组织培训一批熟悉行政诉讼,能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适应行政诉讼案件下不断增加的需要。律师要开展全方位的服务,既有接受公司、组织的委托,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在行政诉讼代理中,律师要注意防止片面性,既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也要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对无理起诉、提出无理要求的委托人,要做好正面宣传、劝导工作。 
  4.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责成专门机构,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责成专门机构,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调查司法行政工作中哪些事项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诉方案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调研情况汇总后,于1990年2月底前报送部法规司。 
  5.清理、健全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对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现行各项司法行政规章和工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该修改完善的,要及时予以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该制定新的,要尽快制定。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司法行政自身法制建设,强化各项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司法行政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对各种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将检查情况于1990年5月底以前报送部法规司。 
  6.尽快建立、健全行政诉讼的指导、管理和应诉机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应诉案件将会不断发生。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当行政管理职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抓好应诉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州司法局(处)的应诉工作,由担负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先有专人负责;各地劳改局、劳教局和规模较大的劳改支队、劳教所,应在省厅法规处(科)指导下,建立应诉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承担应诉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其干部力量,选调充实一批既懂司法行政业务、又具有行政诉讼法知识的精干人员。 
  以上各项,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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