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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31 生效日期: 1990-08-31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秘(1990)49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文)的精神,制定了《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日常事宜,人事部、卫生部负责监督检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卫生厅(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关于指导教师、继承人条件的掌握
  1.依据《决定》第二条规定:“有独到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疗效卓著,技术精良”,系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的某一病种中,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诊断经验、治疗方法,疗效优于同行专家水平,并且有足够病历以资佐证者;在中药(民族药)的鉴别、炮制、制剂等某一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和学术技术专长,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使人信服者。
  2.鉴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医药和医药行业中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较晚,主任中医师、主任中药师人数较少这一现实情况,具有相当主任中医、药师水平的少数人员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当地指标的三分之一,由各地单独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3.老中药专家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者可以按照主任中药师对待。
  4.继承人的遴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决定》所规定的条件执行。对符合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优先。(1)获得省以上成果奖励者;(2)承担过国家或部门课题者;(3)指导老师的子女。
  5.各地在确定指导老师时,要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并重、统筹兼顾。眼、耳鼻喉、皮肤等小科亦应有适当的比例,使他们的宝贵经验能够代有传人。
  三、培养方法
  《决定》第七条规定:“本决定是为抢救老中医药专家独到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应与一般中医药带徒弟及中医药研究生培养的方法加以区别”。这里“区别”系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层次、起点都高于带徒和研究生,目标是培养出一批掌握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我国新一代中医药专家。因此,在培养方法上,指导老师主要是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人通过耳濡目染、细心揣摩,着力于实践才能学到真谛。为保持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指导老师每周应不低于两天从事临床和实际操作活动,在实践中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2.继承人所在的单位,不再安排他们与此无关的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同时也要保证指导老师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专心致志地进行这项工作。
  四、工作程序
  根据《决定》中第三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工作程序:
  1.下达分配名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地报送的材料,综合平衡,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
  2.确定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所下达的名额,提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同行、民主、公正的原则,表决后,进行协调平衡,确定人选,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3.签订协议,建立档案。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继承工作的起止时间,指导老师、继承人分别承担的责任,抢救继承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目的等。签订的协议正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副本由他们所在单位保管。
  五、管理
  《决定》第四条规定:“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由他们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这些工作包括:
  1.积极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工作创造方便条件,认真执行本《细则》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
  2.定期检查协议执行情况,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3.关心指导老师、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给。
  各地中医(药)管理局要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要认真总结继承工作中好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工作。
  六、经费
  国家拔出的补助经费,作为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工作中的教材、学习资料、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的整理等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给适当的补助。
  七、其它
  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它部委所属医药系统和医药机构的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不再另行分配指导老师名额,一并由老专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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