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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8 生效日期: 1991-04-28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了变化,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按以下项目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军队离休干部包括:
  (一)离休时的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23元生活补贴费(即将原来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的30元生活补贴费减发7元);
  (四)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规定,随在职干部工资结构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待遇即团职以下(含团职)30元,师职35元,军职以上(含军职)40元;
  (五)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和军龄薪金。军队退休干部包括:
  (一)退休时全额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和军龄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
  (一)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上述一、二条有关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四、上述离休、退休干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中有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的,在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也应计算在内。
  五、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比照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附:1.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抚恤金明细表。
  2.军队各类工资标准表。(略)
附: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抚恤金明细表
续表
注:1.军龄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起由每年0.5元改为1元。1985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干部军龄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元发给,其中离休干部享受的原30元补贴改为23元。离、退休干部的军龄计算到批准离退休时间止(退改离的计算到退休年止);
  2.凡有地区类别工资、护教龄津贴的可计入一次抚恤金中;
  3.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是指按(1988)政传字第6号规定,对团职以下、师职、军职以上离休干部分别增加的30元、35元、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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