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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08 生效日期: 1991-08-08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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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二)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四)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2年起,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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