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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4 生效日期: 1997-08-04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7)18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就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营业部和县支行在办理贴现时,其贴现放款纳入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限额和年度计划之中,总行不单独核批贴现贷款计划。因办理贴现而超过贷款限额的,要提前向上级行申请追加限额。 
 
  二、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必须经信贷部门初审,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会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拒绝办理具体手续。 
 
  三、为了保证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在我行办理贴现后取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粮棉油收购、调销及粮油加工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四、向农发行申请贴现的条件除坚持《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外,还必须是属于农发行业务范围并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政策性企业。各级行不得对非农发行业务范围和没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业务。 
 
  五、为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办理贴现而发放的贷款,纳入粮棉油贷款总额一并进行库贷比例考核。 
 
  六、对各分支机构再贴现额度的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再贴现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该行实际贴现额的50%。 
 
  七、农发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在现有会计科目“160贴现”科目中核算;再贴现业务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中设专户核算;并按季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八、根据农业政策性资金营运和管理的特点,我行暂不办理转贴现业务。 
 
  九、各分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汇报,总行信贷部将牵头并根据执行情况,尽快制定和下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和指导分行工作。 
 
  附: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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