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199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17 生效日期: 1991-11-1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计字〔1991〕24号
 
大连市劳动局: .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大劳外字〔199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