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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4 生效日期: 1992-05-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2]124号
 
  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要求在企业兼并问题上要有所突破,提出了先破产后兼并的原则。 .
  银行往往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在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银行债务与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这样,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损失。但有抵押的银行贷款在企业破产时可享有优先索债权。因此,请各分行今后对三、四类企业的贷款一律实行财产抵押。过去凡没有实行抵押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以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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