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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取得澳门合法居留权者办理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5 生效日期: 1992-05-15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92]司公函07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2)闽司笺证字第101号请示收悉。关于偷渡到澳门后获澳当局特赦,并已取得合法居留权者,为在澳门登记结婚向我公证处申办出生、婚姻状况公证事,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三司认为,公证处可以为取得澳门合法居留权的人办理出生、婚姻状况等有关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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