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碘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2 生效日期: 1989-03-22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供应加碘食盐是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的重要措施。几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有关碘盐管理规定,贩卖非加碘食盐、劣质盐,哄抬盐价,扰乱了碘盐市场秩序,导致地甲病发病率上升,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加强我市碘盐市场管理,巩固和发展地甲病的防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碘盐实行专卖。由各级盐业公司和粮店、供销社经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 
  盐业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计划,合理储备、平衡分配,认真做好碘盐的加工和销售工作。 
  二、碘盐经销单位要将碘盐列为必备商品,有足够的库存,不得断挡脱销,不得转手倒卖,不得销售非加碘食盐,不得私自抬高碘盐价格。 
  三、对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区,盐业部门必须做好碘盐的调配工作,保证充足的碘盐供应,碘盐经销单位应积极做好碘盐销售工作。 
  四、各级盐业、卫生、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加强碘盐市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购碘盐、哄抬盐价、扰乱碘盐市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当事者及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过、没收非碘盐、处以非法所得5-15%的罚款和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六、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盐务稽查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由工商、卫生、盐业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粮食局、工商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