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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申银行、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集中于中央财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05 生效日期: 1992-10-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92]财商字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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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 
  目前,各地为贯彻中央2号、4号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已呈现好的势头。但是,有些地区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银行成本、工资和收入分配等政策问题,这不权加重了银行、保险企业的负担,而且造成中央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据了解,四川省在《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一条线”金融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各县(市)各家银行、保险公司可实行超利润分成,并将经营效果与收入分配挂钩,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效益工资制,以及5万元以下的单台机具的购置费用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等;黑龙江省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金融单位按利息收入的2‰,保险公司按财产投保收入的1%收取防洪保安费”;上海市财政局在《关于留用浦东新区银行新增财政收入的通知》中规定:“浦东新区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市各专业银行浦东分行实现利润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计征税率按财政部确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税率”;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存在。这些问题影响较大,且有攀比蔓延之势。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属中央企业,其财务管理均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经营收入除已按规定向地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之外,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属于中央收入,必须集中缴入中央金库。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部分中央收入改交地方财政。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受国家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多方面影响较大。目前,国家对银行不宜实行超利润分成的办法。其工资改革仍按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薪(1990)10号文规定办。银行、保险公司购置的5万元单台机具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不能自作主张,乱挤乱摊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精神,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征集防洪保安费、平衡地方预算基金、行政事业经费附加及副食品基金等款项,以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银行、保险公司接本通知后,应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坚决制止和纠正干预银行、保险等中央企业财务分配及乱摊派等做法。各地区在发展生产,增收节支的同时,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个别地区确有实际困难,可以按照正常渠道报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在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共同为改革开放和促进国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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