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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及公证书译文、贴照片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22 生效日期: 1993-05-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公证书格式(试行)》实行以来,各地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将急需修改的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和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未婚和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格式问题
  1、将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一至之七)证词中第一句话“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单位证明”等字样删去,直接写“兹证明×××······”。例如,之一式应改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年×月×日(单位出具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
  2、将第四十式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格式(之一至之四)证词中第一句话“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等字样删去,直接写“兹证明×××······”。例如,之一式应改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至××××年×月×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内地)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3、第四十式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格式(之二)证词中,在括号中的当事人出生日期后面加上现住址,改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在××省××市××街××号)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二、关于修改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问题
  1、将第二十二式出生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证词中括号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删去。今后凡依据人事档案出具出生公证书的,不再写上办证依据。
  2、将第二十三式死亡公证书格式证词中括号同“××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删去。今后依据人事档案出具死亡证明的,不再写上办证依据。
  3、将第三十九式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之二至之五)中“根据××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字样删去。
  三、关于公证书附译文的问题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一般均需附译文(日本、香港等地除外)。译文排在公证书证词之后。对于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应将所证明文件的译文排在公证书证词之后,再将公证书译文排在所证明文件的译文之后。对于还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其排列顺序为:
  (1)所证明文件(如声明书、委托书)中文本(或复印件);
  (2)公证书;
  (3)所证明文件的译文;
  (4)公证书译文;
  (5)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
  (6)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译文。
  对于仅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应将所证明文件的中文本排在第1页,其译文排在第2页,公证书排在第3页,公证书译文排在第4页。
  四、关于公证书贴照片的问题
  1、凡发往域外使用的经历、学历(实体公证)、结婚公证书,以及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需在公证书左下方贴当事人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结婚公证书贴夫妻二人单身或合影照片均可。
  2、对于文书使用国或当事人要求贴照片的,应在公证书中加贴本人照片。例如泰国要求对出生和未婚公证书加贴当事人照片。
  3、对于用于继承等的结婚公证书,如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提供不了死亡者照片的,则不必在公证上贴照片。对于需办理认证的,公证处在送认证时应加以说明。
  
以上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199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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