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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3-14 生效日期: 1995-03-1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计财发[1995]第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总公司: .
  现将《<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 
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精神,现就贯彻该两文件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收汇数的确定 
  出口收汇数是指企业在年内实现的、并经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结汇的各项外汇收入,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出口的外汇收入;进料加工商品复出口的外汇收入;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的外汇收入;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外汇收入;国内中标出口外汇收入及其他出口外汇收入。边境小额贸易、易货贸易等没有外汇收入或不经外汇指定银行结汇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在内。总公司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除原油和成品油以外的14种出口商品(下同),其中非所属企业和出口收汇数不作为总公司的收汇数。 
  凡经营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成交的14种出口商品的企业,在报告期内由于国家出口计划的调整所造成的出口收汇数的增减变化,应对报告期的出口收汇数予以调整。 
  1993年的收汇基数以办理上缴、留成的出口收汇数为准。 
  基期和报告期的出口收汇数不包括石油出口收汇。 
  二、关于利税总额的确定 
  利税部额是指利润和税金。利润是指企业在年内实现的净利润;税金是指企业在年内已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 
  凡经营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成交的14种出口商品的企业,在报告期内由于国家出口计划的调整所造成实现利税的增减变化,应对报告期的利税数予以调整。 
  1993年的利润基数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准。 
  基期和报告期的利税总额不包括出口石油实现的利税。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核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上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的构成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现行规定为准。 
  与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原则上均列入挂钩工资总额范围。 
  基期工资总额的核定,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部分核增(减)因素后确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一)1994年新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或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基期工资应以1993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以下增减因素: 
  需该增的部分是: 
  1.企业上年增人增资和职工转正定级增资影响到下一年的翘尾工资。 
  2.企业上年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加工资总额影响到下一年度的翘尾工资。 
  3.原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洗理卫生费。 
  4.企业当年成建制划入职工增加工资。 
  5.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规定,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部分困难企业,可依据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不同差率(以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率为准)和1993年企业年末职人数,按不同的档次核增基期工资总额: 
  (1)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5%以内的,按人均月增资20元掌握; 
  (2)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5%(含)-10%的,按人均月增资35元掌握; 
  (3)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10%(含)以上的,按人均月增资50元掌握。 
  6.其它按规定应核增的项目。 
  需核减的部分是: 
  1.企业当年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 
  2.上年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 
  3.上年发生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如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外占用其它基金自行设立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项目等; 
  4.其它国家规定应核减的项目。 
  (二)1994年以前已经批准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外经贸企业,从1994年起改按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执行。其基期工资总额,可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按下列因素调整后核定: 
  1.企业上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据实核入基期工资总额; 
  2.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扩建项目增人增资以及成建制划入(出)人员的工资按实发数核增(减); 
  3.原在基期工资总额外单列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项目,由企业报送其参照执行的有关文件和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可列入1994年基期工资总额; 
  4.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部分困难企业,按规定核增的基期工资总额〔核增方法同前述第(一)5款〕。 
  从1995年起的基期工资总额原则上按上年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的基期工资总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关于审批程序 
  (一)外经贸部直属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劳动管理体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编制汇总所属企业的基期出口收汇数、利税总额和工资总额,计算出相应的基期美元、利税工资含量,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经劳动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外经贸部向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批复。 
  基期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一经核定,在本考核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因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经劳动、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可对基数予以调整。 
  报告期的工资总额,应在已经批复的基期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如实汇总所属企业(财务挂钩)的报告期出口收汇数、利税总额后,根据出口收汇增减数、利税增减额,计算出相应的报告期美元、利税工资含量(或浮动比例)和工资总额,于次年3月20日以前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报经劳动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外经贸部下达到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由总公司和外贸中心组织实施。 
  总公司的属驻地方各级企业的各项基数在上报总公司以前,应先经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总公司批复驻地方各级企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时,应抄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并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其他中央级外经贸企业和地方外经贸企业应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地、各总公司可根据三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及本实施意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报部备案。在核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内,企业自主安排,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形式。 
  六、企业可参照年度制订的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计划以及出口收汇、利税完成进度,按月或按季预提职工工资总额。年度终了后按经审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进行清算。企业预提的工资总额,如超过核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不得计入成本,也不得列入下年度基期工资总额,同时从下年度工资总额中等额扣除。 
  七、企业应加强和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企业提取和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各部门都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向职工发放任何工资性收入。 
  八、各企业应从报告期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并在“应付工资”中设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当年出口收汇、利税下降的企业,要按规定下浮工资总额。即使用以前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补歉的,也不得超过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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